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直接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对于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校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为使教书育人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地位与作用
第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把德育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把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当作大事来抓,教师教书育人,是改进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加强教师干部职工自身思想建设、促进教学业务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形式是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教师要结合自己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教育、理想教育、独立自主、艰苦奋斗教育、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进行刻苦学习、严谨治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进行民主与法制、校规校纪教育。总之,要使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应用技术人才。
第三章 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
第四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是:
1.在教学工作中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增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责任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艰苦奋斗,献身教育,在思想道德、遵纪守法、社会实践等方面,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3.关心、热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五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要主动与班主任配合,随时掌握所任课班级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以及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后进生等基本情况,任课结束后,及时将教书育人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或班主任,每门课程结束都向教务处递交包括教书育人内容在内的教学小结,总结经验,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现象,对课堂秩序、教室整洁情况,对学生作业不认真或不交作业等情况都要认真管理,看到一些不良现象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要结合各个教学环节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督促学生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浪费实验材料,爱护仪器、仪表设备、爱护公物等。
第七条 教学中要抓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方法、学习效果。不仅要自己教好书,同时要努力提高教学效果。要认真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在考试中,要树立良好的考风,认真监考,不姑息任何作弊现象,在评分上坚决杜绝迁就,送人情分等不良现象,特别对纠缠教师要分的学生,要敢于坚持原则,对经不起学生纠缠而放弃原则的教师,要给予批评,并纠正分数。
第八条 教师要精心组织和指导学生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指导实习的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并对学生在野外实习时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思想政治课教师,每学年要重点联系一个学生班,参加该班的政治活动、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注重联系学生的思想情况进行有说服力、吸引力、战斗力的教学,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对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要有理论、有分析地进行回答,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所撰写的调研报告,要认真负责地批改。同时每学年要写出一份所联系班级的思想状况调查报告或分析文章。
第十条 各教研室、有关科室要积极与学生建立联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做到政治上疏导、业务上吸引、生活上关怀、感情上亲近。此项工作由各学院、部、处抓落实。
第十一条 教师和有条件的党政干部要积极兼任班主任,对拒绝兼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要给予批评,并影响教师职务的评聘,兼任班主任的教师和干部除按本条例要求外,要认真按《班主任工作条例》做好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二条 教书育人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校 、学院、教研室三级责任制,校长、书记领导全校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教研室都要确定一位领导主管教书育人工作。校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工作,制定全校性教书育人近、远期规划,检查各教学单位的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各教学单位、教研室制定本部门教书育人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做好经验交流、评选先进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教研室都要对教师教书育人的表现和成绩,进行认真的考核,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应把教书育人作为检查内容之一,期末小结和年终总结时,教师应把教书育人的内容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中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体会文章等,是高教研究的学术成果,对特别优秀的论文,有关部门负责向省级、国家级刊物推荐。其中经实践检验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在评聘教师时,要把教书育人的表现和成绩作为重要的条件,对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十七条 每年学校要召开一次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先进会,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