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英国上市公司官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使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适应性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第三条 重点建设一批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较高,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与改革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符合当地经济发展,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逐步推进学校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第二章 专业建设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五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规划;要加强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专业;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专业;积极利用社会上的各种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建设新专业。
第六条 不断完善“两平台+N模块”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公共基础教育平台和专业基础教育平台,构建“N模块”下的专业核心能力组合,彰显专业特色;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提高综合素质;要加大选修课比例,完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七条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途径与方式,使政府、行业和企业能够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整合资源,成立职业能力培训和职业资质认证的相应机构,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八条 专业建设在学校指导、规划和统筹下,以学院建设为主。
第九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院长为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全体专业教师为具体实施人。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设置专业方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学方法,深化课程内容和考试方法等课堂教学改革;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等。
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请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审议;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要、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师资培训,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的方案研究,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购置等。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原则:
1.适应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2.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3.符合我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及办学效益的提高;
4.具备一定的学科支撑、办学基础和条件,充分考虑学校现有学科专业依托,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条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资源的整合效应;
5.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或新兴学科、前沿学科、边缘交叉学科的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十四条 新设置专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符合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发展方向;
2.具有学科优势,已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及本专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0人;
3.已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4.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及必需的其他教学资源;
5.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或对原有专业名称进行调整,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
第十五条 新设置专业申报程序及要求:
1.专业设置管理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每年集中申报审批一次;
2.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表;
(2)申报备案专业数据;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培养方案表;
(5)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意见表;
(6)授课教师表;
(7)核心课程表;
(8)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9)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10)主要设备。
3.教务处组织人员对各学院上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材料交至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复审;
4.学校组织召开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凡经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论证通过的新增专业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申报,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或批准设置的专业,按要求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